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三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1328199******,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新野县**乡**村**组。住在河南省新野县**乡**村。2018年10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9月27日吴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6日下午吴某某到新野县**乡**村牛肉汤饭店找到**村书记吴**,在牛肉汤馆饭店大声辱骂闹事,质问**村书记吴**村里修公益设施厕所是不是安排吴**在**村*组白河滩偷了一三轮车沙,在吴**明确答复没有安排,且吴**到场对质后,吴某某继续纠缠辱骂吴**,并把牛肉汤馆的木质椅子往地面摔滋事长达30余分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影响了牛肉汤馆的正常经营秩序。
2、2019年9月26日晚上8点多,吴某某开了一辆白色SUV轿车堵在**省道**乡**村牛肉汤馆吃饭的货车司机后面,吴某某下车后以货车堵住路为由,辱骂在王**牛肉汤馆吃饭的货车司机,在货车司机不搭理离开的情况下,吴某某又跑到牛肉汤馆门前胡噘乱骂,并且威胁要找十几辆拉沙车堵住牛肉汤馆门前,让牛肉汤馆关门,吴某某在牛肉汤馆无故滋事10多分钟,后被人拉开。吴某某的行为影响了饭店的正常经营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3、2019年9月26日晚上21点多,因新野县**乡**村组织委员吴某某在2019年9月24日村部值班骑着村治安巡逻电车在**村白河滩巡逻时,治安巡逻车警灯闪烁,影响了吴某某在**村白河滩的非法采砂行为,吴某某就骑电动车持木棍到**村村部,在村值班室见到吴某某后就辱骂吴某某,吴某某和吴某某对骂,吴某某用手中的木棍打吴某某后背,吴志合将吴某某手中的木棍夺下后,将吴某某推到值班室外面,吴某某在**村村部院子内继续辱骂吴某某,吴某某再次拿木棍闯进值班室,持木棍殴打吴某某,后被劝架的吴会权将吴某某手中的木棍夺下。吴某某又将吴某某按在村部水池边地上,手拿水池上的砖头要打吴某某,被吴**将其手中的砖头夺下。吴某某持木棍殴打吴某某致吴某某轻微伤。吴某某随意辱骂、殴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一天内三次在不同场合辱骂他人,三次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可以认定为一次寻衅滋事犯罪,且第三起事实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可以独立认定为寻衅滋事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系缓刑期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国华
郭 晓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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