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乡**开发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桂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吴某某居住在桂平市**乡**开发区**,2019年2月17日8时许,住在被告人吴某某家对面的邱某某在自家门前砍柴。被告人吴某某以影响其为由,在卧室窗口对邱某某进行辱骂。后被告人吴某某持刀(长约50厘米)到邱某某家门前对邱某某进行追逐、辱骂、恐吓。
二、2019年3月31日7时30分左右,邱某某雇请工人在自家修缮厨房。被告人吴某某以施工影响其为由,对工人进行辱骂。随后,被告人吴某某持刀(长约50厘米)到邱某某家门前追逐、辱骂、恐吓工人,吴某某的母亲上前劝阻,被告人吴某某仍然持刀对邱某某进行辱骂、恐吓。
三、2019年5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在家中楼上窗口处辱骂途经楼下的邻居陈某某,陈某某遂与其争吵。随后,被告人吴某某不顾家人及亲戚的劝阻,到陈某某家用力拍大门并辱骂、恐吓陈某某。后被告人吴某某被亲戚拉回家中。当晚20时许,桂平市公安局桥南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到被告人吴某某家中对其进行了警告教育。
四、2019年11月10日8时许,陈某某雇请的工人正在自家施工,被告人吴某某以影响其为由,与陈某某及陈某某家人发生争吵。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从自家楼上持刀欲出去与对方理论,在自家门口被母亲阻拦后,被告人吴某某回到楼上,在窗口处对陈某某等人辱骂,之后被告人吴某某将手中的一把尖刀(长约22厘米)朝陈某某家门口扔去,致陈某某肩部受伤。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书证,证人杨某某、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邱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追逐、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允
检察官助理 汤炬彬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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