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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69********,满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天桥区**区,户籍地济南市**号。2018年11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我院批准,2019年8月2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审查起诉期限至同年8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日21时许,在本市槐荫区****街**号一扎啤屋,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让在屋内饮酒听歌的被害人王某某、孟某某等人为其用手机播放歌曲,遭到他人拒绝后,吴某某用木棍将两名被害人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孟某某头部之损伤系轻微伤。

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吴某某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珊珊

检察员: 张 磊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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