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检二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 1996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2205811996********,汉族, 初中肄业,**约车**,出生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户籍地吉林省梅河口市**乡**村**组,现暂住天津市河东区**路**里**号楼**单元**号。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孙楠、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与贾某某、许某某、娄某某(均已判决)在本市河西区**路**桥南侧菲林酒吧饮酒后欲打车离开时,因乘车问题多次与出租车**王某甲、王某乙发生口角,后贾斌用脚踢向王某甲,被告人吴某某见状遂上前伙同贾某某、许某某、娄某某对王某甲、王某乙以及前来劝架的李某某实施殴打,后被告人吴某某逃离现场。

案发后,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外伤所致面部软组织挫伤及口腔粘膜破损,其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王某乙外伤所致右面部软组织挫伤,及+7松III°,其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李某某外伤所致右颞部、左颞部、右枕部、左枕部头皮挫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医院诊断证明等书证;

2. 证人连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吴某某及同案犯贾某某、许某某、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天津市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

6. 现场监控录像;

7. 辨认笔录;

8. 身份证明、前科材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何  磊

检察官助理:刘运佳

2020年12月31日  

附:1. 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河东区**路**里**号楼**单元**号(联系方式1369104****)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