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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六安市金安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9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0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29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3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吴某某在裕安区盛世华庭小区一期回迁一套34平方的住房,但需要补偿差价约40000元方可拿房。吴某某以生活困难、身体有病等多种原因拒绝缴纳房屋差价款,并多次携带水果刀至裕安区征管办、信访局、盛世华庭小区拆迁办公室,采用持刀、写遗书等方式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恐吓,以达到不缴纳房屋差价的目的。后经裕安区信访局、裕安区征管办、西市街道等政府部门多次协调开发企业,最后要求吴某某补差价15000元即可拿房,但吴某某依然不同意。

1.2019年8月16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随身携带事先写好的遗书和一把折叠水果刀,来到裕安区征管办副主任刘某办公室商谈房屋差价问题。因刘某未能满足吴某某意愿,吴遂拿出水果刀和遗书,以自杀威胁、恐吓刘某,后刘某见状将该份遗书当场撕毁, 并强行拿走水果刀,离开办公室。

2.2019年8月2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携带水果刀来到盛世华庭小区拆迁办公室,找到负责人陈某某商谈房屋差价问题,因未达目的,吴遂其拿出水果刀握在手中,声称要刺杀陈某某,以进行恐吓、威胁,陈见状离开办公室。

此后几日,吴某某又多次来到拆迁办公室找到陈某某,持刀对陈威胁、恐吓,后经裕安区征管办协调,减免10000元,吴仍未满意。

3.2019年8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携带水果刀,再次来到裕安区征管办找到副主任刘某,刘某遂安排征管办房屋征收股股长李某某接待吴某某,吴再次提出拿房不付差价款的要求。当李某某拒绝后,吴某某即拿出水果刀,以“不想活、要拼命”相威胁,并冲到李某某跟前。此时,同在办公室的林某某上前夺刀,在夺刀的过程中吴某某咬伤林某某左臂。后被其他人员拉开并将刀夺走。9月2日前后,经裕安区征管办再次协调,又减免差价款10000元。

4.2019年9月9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携带水果刀,再次来到盛世华庭小区拆迁办公室找陈某某,以“不想活、要自杀”为由威胁、恐吓陈某某,后陈离开。

5.2019年9月11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来到六安市信访局,以家庭困难、裕安区征管办对其不公为由进行上访,并称:“今天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就不活了,并找一个重量级的人物杀掉,死也要拉一个垫背的”。后市信访局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安抚,并联系裕安区征管办和社区工作人前去接访。

6.2019年9月12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携带水果刀来到裕安区信访局,以问题得不到解决为由,拿出水果刀以“自杀、死在此地”威胁、恐吓信访局工作人员。 2019年11月2日左右,裕安区征管办等相关部门再次进行协调,决定吴某某只需要缴纳15000元即可拿房,但吴某某仍不同意,且又进一步提出增加房屋面积的要求。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水果刀叁把;

2.​ 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3.​ 证人胡某跃、汤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刘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5.​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管制器具审查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多次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才斌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叁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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