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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57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5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徐闻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和邓某某(另案处理)喝酒后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市场对面**门口,此时被害人李某甲与朋友经过此处。吴某某、邓某某认为李某甲等人出言不逊。于是吴某某从其住处拿来两把西瓜刀,其中一把给邓某某,后吴某某、邓某某手持西瓜刀追砍李某甲等人,邓某某砍伤李某甲手臂及背部。次日11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牌坊旁边的草地附近抓获吴某某。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肢体软组织损伤及左肩胛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23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智斌

2020年3月24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共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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