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20〕Z27号
被告人吴某某,又名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贵州省绥阳县**镇**村**组**号,住绥阳县**镇**市场。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于2013年9月7日被绥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4月25日被绥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绥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该案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和2020年5月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因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5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7年7月至10月期间,王某甲、梁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汇川区高坪镇四面山一带的居民房开设流动赌场,汪某某(另案处理)带高某某(另案处理)在王某甲开设的赌场上赌博时,高某某为躲避抓赌摔伤,王某甲在支付1.1万元医药费后不再付费,汪某某以向王某甲索要医药费未果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组织王某乙、李某甲、何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程某某、方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去砸王某甲开设的赌场,程某某、方某某又邀约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前往帮忙。汪某某、王某乙、李某甲、程某某、吴某某等10多人准备好砍刀、钢管等工具后驾车前往王某甲开设在遵义市汇川区**镇**村**组王某丙家老房子院坝的赌场,汪某某、李某甲、王某乙等人到达赌场后持砍刀、钢管将该赌场的赌具、房屋门窗砍坏,在持械追逐赌客过程中致杨某某受伤。
二、聚众斗殴罪
2017年11月3日23时许,刘某某、李某乙(均另案处理)与曾某甲(另案处理)因琐事在绥阳县洋川镇时光酒吧内发生抓打,曾某甲离开后电话邀约曾某乙、张某某、雷某某(均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前往时光酒吧帮忙,吴某某又电话邀约李某丙等人前往时光酒吧帮忙未果。张某某、雷某某、吴某某等人先后到达时光酒吧后,曾某甲和李某乙再次发生抓打,刘某某见对方人多便打电话给正在洋川镇浩斯酒吧喝酒的陈某某(另案处理)称“李某乙和我在时光酒吧被打了,你快来”。陈某某挂电话后便驾车赶往时光酒吧,当行至洋川镇梦巴黎KTV楼下时遇到叶某某、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陈某某便临时邀约叶某某、付某某等人前往帮忙。陈某某带领叶某某、付某某等人到达时光酒吧后与张某某邀约的雷某某和王某丁、余某某、何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持刀、酒瓶在酒吧内发生斗殴,双方在斗殴过程中吴某某在现场为张某某等人提供帮助,陈某某将余某某携带的一把东洋刀夺过来去追砍王某丁。陈某某追砍王某丁返回后准备持刀殴打何某某时,被方某某、付某某等人劝解后双方才停止打斗。当天双方的斗殴行为造成何某某、王某丁、叶某某、付某某四人当场受伤。经绥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7年11月3日,何某某、叶某某所受之伤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病历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丁、王某甲、周某某、赵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短信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破坏社会秩序,受他人邀约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班兴伟
检 察 官 叶 红
检 察 官 朱丽君
检察官助理 游廷廷
检察官助理 李双双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绥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