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19〕30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1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住蚌埠市禹会区**号楼2804。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批准。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8月,被告人吴某某多次驾驶其个人控制使用车牌号皖******的白色广汽传祺轿车,载着其朋友李某某等人至蚌埠市龙子湖边、蚌埠市**广场**停车场等地,六次在车内容留李某某、金某某、苏某某等人吸食大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测报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李某某、金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董晓艳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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