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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容留卖淫罪)(公开版)_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新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路**号楼**号。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5月至7月期间,在抚顺市新抚区凤翔路七号楼一楼租赁两处门市,容留三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公安人员于2020年7月7日23时许查获三名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的交易。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8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谋利为目的,明知他人从事卖淫违法活动,而为其提供场所,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白雨虹

检察官助理杨文瀚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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