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01955********,汉族,文盲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街**号。2019年10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将其位于我市三角镇**村**街**号对面的铁皮棚出租给2名越南籍卖淫女LU某HUNG、DAO某HANG,容留上述两名卖淫女在该铁皮棚进行卖淫活动。
2019年10月29日,公安人员在该镇**村**街**号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妍妍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被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
3、视听资料光盘4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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