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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容留卖淫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9〕53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路街**号,现住湖北省天门市**镇**路街**号。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19年5月2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间,被告人吴某某租用漳州市芗城区**路**号店面,容留卖淫女黄某某、唐某某进行卖淫,并每次从中抽成40-50元,至2019年3月12日,共获利人民币34700元。2019年3月12日,黄某某与嫖客邱某某、唐某某与嫖客欧某某在上述地点进行嫖淫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叶少容

助理检察员:陈莉华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起诉卷宗贰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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