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Z603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雁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县,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乡**村**号,系**美容美发休闲店老板。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区**街**巷**号**美容美发休闲店以及其承租的位于本区**街**巷**号201房、202房、203房内,容留杜某某、刘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同年12月11日22时许,杜某某、刘某某在上址202房、203房与嫖客张某某、王某某进行性交易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广州南站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杜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抓获经过、租赁合同等书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德清
2020年7月22日
附:
1. 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光碟4张。
3.本案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