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容留卖淫案)_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6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五里乡**村**组,现住贵州省黔西县城关镇**路**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10月31日被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0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1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1日由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甲提供黔西县城关镇**路**号房间容留妇女卖淫,每次提取床铺费5元牟利。2019年3月4日,容留熊某某卖淫,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处以行政拘留10日。吴某甲仍不思悔改,2020年1月19日,又在上述茶馆内容留吴某乙卖淫,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吴某乙、林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与违法行为人之间相互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讯问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一年内曾因容留卖淫被行政处罚后,又容留卖淫,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五年再犯容留卖淫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一百九十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