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公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89********,汉族,自贡市人,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镇**村**组**号。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吴吉林,四川元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9月8日,被告人吴某某与曾某某签订合同租赁曾某某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的店铺从事保健按摩。自2018年12月始,被告人吴某某陆续容留杨某某、葛某某、曹某某、聂某某、丁某某、朱某某、罗某某、荣某某等卖淫妇女在该店内提供性交、“口交”等卖淫服务,卖淫价格为200元、260元两种,被告人吴某某从中对应的提成60元、80元。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店外望风、带嫖娼人员、收取嫖资等。2019年11月13日23时许,民警对该卖淫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挡获正欲卖淫嫖娼的聂某某与祝某某、杨某某与胡某某、曹某某与刘某某和被告人吴某某以及丁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卖淫嫖娼人员。经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人口信息表③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④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微信聊天记录⑤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通话清单、银行流水清单⑥行政处罚决定书⑦微信聊天及红包记录⑧认罪认罚书⑨抓获、到案说明等;
二、证人杨某某、葛某某、曹某某、聂某某、丁某某、朱某某、罗某某、荣某某、曾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五、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抓捕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明独林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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