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65********,汉族,桃江县人,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无业,住桃江县**镇**路。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由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桃江县**镇**巷的租房内容留丁某某卖淫,被桃江县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吴某某仍然在桃江县**镇**巷的租房内容留黄某某卖淫,被桃江县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五日。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5月18日自动到桃江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丁某某、汤某某、卢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一年内曾因容留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卖淫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 明 辉
检 察 官助理 唐 俊 杰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107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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