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出生地贵州省凯里市,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77********,苗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现户籍及住址:武某某**镇**号**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4日武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与陈某某(已判刑)租赁武某某武宣镇朝阳路4号共同经营“**休闲中心”,容留卖淫女子进行卖淫活动,从中收取卖淫女子每卖淫一次50元不等的“场地费”。2019年11月13日晚,武某某公安局当场在该“**休闲中心”内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张某某与陈某某、卢某某与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威墩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本案刑事卷宗三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2.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武某某**镇**号**小区**栋**单元**号,电话:1877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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