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1155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自2020年4月1日起,租下本市天河区**路**号以开办“**美肤馆”的名义,容留卖淫女王某某、杨某甲在其店内招揽嫖娼人员,同时租下**路**巷**号**房供王某某、杨某甲两人卖淫,并收取抽成。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手机一部、嫖资人民币1200元等物证;
2房屋租赁合同、《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欧某某、杨某乙、王某某、杨某甲、许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手机信息数据、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材料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在其租赁的房屋内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宇琼检察官助理:卢德深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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