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乐检刑诉〔2019〕6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开发区**发廊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号,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1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19年4月起,在其经营的“**发廊”(位于三水区**镇**开发区商铺栋自编**号)容留张某甲、李某某等人进行卖淫活动,其中张某甲于4月16日对肖某某提供卖淫服务,于4月20日对魏某某提供卖淫服务,于4月30日对卢某某提供卖淫服务,于5月4日对梁某某提供卖淫服务;李某某于6月12日对张某乙提供卖淫服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张某甲、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9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容留2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詹光华
检察官助理:熊 伟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叁册、光盘贰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证据清单》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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