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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容留卖淫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87********,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出生**)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8月19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2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租赁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种子公司对面一门市房作为提供固定卖淫场所,容留三名成年女性在该场所多次从事卖淫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孟某某、韩某某等证人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卜长鹏

2019年12月2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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