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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公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烟某某”,男,汉族,1992年2月28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2********,初中肄业,农村居民,户籍地及现住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被岳池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重新办理监视居住。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其居住的岳池县**镇**村**组**号其幺爸吴某甲家卧室内容留董某某、唐某某、李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瑶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782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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