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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71993********,回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镇**村委**组**号。因吸毒于2019年2月19日被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勐撒派出所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8日、9月10日、9月12日、9月14日、9月16日、9月18日被告人吴某某先后六次在其居住的晋江市**镇**村**路**号**号**宿舍内,容留刘某某吸食毒品“麻古”。

2.2019年9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在其居住的晋江市**镇**村**路**号**号**宿舍内,容留刘某某、杨某某吸食毒品“麻古”。

2019年10月6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刘某某到晋江市**镇**村圆通快递二部仓库取毒品包裹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扣押到其购买的“麻古”83.5粒(净重8.25克),后民警又在其宿舍扣押到吸毒工具吸管一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工作说明、扣押笔录、称量笔录、被告人人员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杨某某、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晋江市公安局尿液检验笔录、证人及被告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如梅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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