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8〕570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5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租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大厦**号**楼**室经营深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间,其在**大厦**室内,由其本人提供毒品,容留其公司员工刘某某先后五次吸食毒品。2018年4月20日下午,民警在**大厦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聊天记录、租赁合同、尿检报告单;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斌
2018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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