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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区**村**号,捕前住原籍。2002年12月9日因犯抢夺罪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9月29日因犯绑架罪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日因打架斗殴被涿州市公安局清凉寺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4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其涿州市**区**村家中,容留韩某某、柴某某、吴某甲共同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宝坤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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