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0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水东镇**号,现租住于赣州市章某某水南镇**路一自建房二楼。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3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8月1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5月19日、5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三次在租住的赣州市章某某水东镇**村村委会后一自建房内,容留陈某某与其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9月16日,民警将正在赣州市戒毒所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被告人吴某某送至赣州市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年12月7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书证等: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方位示意图、人口信息查询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赣逢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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