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07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镇**路**号**小区**区**幢**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2020年6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疫情原因未执行)。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对其作出监视居住决定。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8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多次容留倪某某、颜某某、官某某在其租赁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镇**路**号**小区**区**幢**户的房间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容留倪某某在前述房屋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2019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容留倪某某在前述房屋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20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容留倪某某、颜某某在前述房屋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4. 2020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容留倪某某、颜某某在前述房屋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5. 2020年6月7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容留官某某在前述房屋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6. 2020年6月8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容留倪某某、颜某某在前述房屋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6月8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前述房屋内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
2.证人倪某某、颜某某、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尿检报告;
5.现场指认、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多次提供该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综上,建议对吴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刚
检察官助理:汪鑫伟
2020年7月21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
1582592****,1582607****(系其母亲号码);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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