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41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4日至27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附**号的家中,四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手机、冰壶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归案经过、办案说明、通话清单、乡村房屋所有权证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辨认现场、提取、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一年内四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婷婷
检察官助理:毛海霖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〇七页
3.涉案的手机、冰壶等物证已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依法扣押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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