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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镇**巷**号,现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巷**号。被告人吴某某因吸毒于2017年4月26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吸毒、提供毒品于2020年3月30日由连云港赣榆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四千元;因吸毒成瘾于2020年3月30日有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接受社区戒毒叁年。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5日至3月26日间,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社区被告人吴某某住处,被告人吴某某先后三次容留韩某某(另案处理,下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25日14时许,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社区被告人吴某某住处,被告人吴某某容留韩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2、2020年3月25日21时许,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社区被告人吴某某住处,被告人吴某某容留韩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3、2020年3月26日14时许,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社区被告人吴某某住处,被告人吴某某容留韩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手机及冰壶

2.书证:前科劣迹调查表、户籍信息等;

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公安局赣公(网)检[2020]023号检验报告;

6.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恩斯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赣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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