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蛇怪”,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地宜章县**镇**村**组,现租住宜章县**镇**路**号**楼。因本案于2020年4月7日被宜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2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宜章县**镇**路自己租赁的房屋内容留肖某乙、肖某甲、肖某丙三人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归案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现场尿液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书、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乙、肖某甲、肖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笔录:公安机关侦查员对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在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刑罚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忠和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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