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89********,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号,住利川市**巷**号**层。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晚上,李某某和张某某相约到被告人吴某某位于利川市**巷**号**层的租住屋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当时余某某也在吴某某家中,四人吸食了李某某带去的甲基苯丙胺约0.3克。经检测,上述四人的尿检结果均呈冰毒类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余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4.现场指认照片、尿检指认照片;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伦文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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