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18〕15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3********,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浏阳市**镇**组**号,现住浏阳市**街道**小区**期**栋**室。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2016年12月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17年10月18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1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1月17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吴某某先后3次在其位于本市**街道**小区**期**栋**室家中的麻将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郑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7年9月底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郑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7年10月2日前后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吴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7年10月13日前后一天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郑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7年10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口信息、到案经过、指认笔录、照片、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②辨认笔录;③证人张某某、郑某某、陈某某证言;④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二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有劣迹,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罚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吴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磊
2018年2月6日
附项:
一、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二、移送案卷三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
四、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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