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住扬中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8时左右,被告人吴某某在其租住的扬中市**街道**村**号的彩钢瓦房间内,容留张某某、殷某某、谭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莉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