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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67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曾因吸食毒品多次被行政处罚,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引诱他人吸毒,于2020年9月27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制作吸毒工具、提供毒品冰毒,邀约龙某某、彭某某、陈某某、罗某某、朱某某到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大道**酒店其出钱开的**号房间内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微信转账交易明细、现场检测报告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彭某某、陈某某、罗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记录、现勘;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酒店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一次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周青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七星关关爱医院。

2.案卷共计3册(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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