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街**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其位于徐某某**镇**街**号的家宅与吸毒人员邓某某、符某某一同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11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其位于徐某某**镇**街**号的家宅与吸毒人员邓某某、符某某一同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11月8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其位于徐某某**镇**街**号的家宅与吸毒人员邓某某、符某某一同吸食毒品冰毒。同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吸毒人员符某某在被告人吴某某的家宅被抓获,吸毒人员邓某某在迈陈镇新地路口被抓获,经检测,被告人吴某某、吸毒人员符某某及邓某某尿液甲基安非他明-冰毒类结果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尿液检测结果等;2.证人符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就
检察官助理:谭冰君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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