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明星村石鼓坳路15号101房(现住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开园路西一巷13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6日被执行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办理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手续。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在其租住的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开园中路西三巷7号201房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吴某丁、陈某某、潘某某吸食毒品冰毒。2018年6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再次在上址201房内,容留吴某丁、陈某某、潘某某吸食毒品冰毒时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2个自制吸毒工具、锡纸若干及2小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经化验检验,净重共2.0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毒品、锡纸、自制吸毒工具、手机等物证;
2. 受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诊断证明书、出生证等书证;
3. 证人吴某乙、吴某丙、何某某、吴某丁、陈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毒品化验检验报告、尿检报告等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等材料;
7. 抓捕视频、审讯视频、称重视频等电子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惠萍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因处于哺乳期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2.04克、手机2台、自制吸毒工具2个、锡纸若干,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3.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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