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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29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住灵石县**镇**小区**。2006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介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10月6日,因吸毒被灵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0年11月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灵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灵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灵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灵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灵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初的一天20时许,吸毒人员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吴某某让其帮忙购买50****,吴某某便通过微信联系了上家介休籍男****(在逃),双方约定500元购买约0.5克冰毒,由出租车**将冰毒送到静升镇阳光小区附近交货。当日21时许,刘某与其男友张某某驾驶红色的雪佛兰轿车(车牌号晋K****8)来到静升阳光小区与吴某某见面,刘某某支付给吴某某550元现金(其中有50元为出租车费用)。吴某某通过微信给孔某某转账550元并通知孔某某,孔某某便安排出租车**(**真实身份不详,车牌号码不祥)将0.5克的冰毒装到一烟盒内送到阳光小区外面电厂附近与吴某某交接冰毒。吴某某购得冰毒后,容留刘某某、张某某二人在其租住处(灵石县**镇**小区**)一起使用家中自制的冰壶以烫吸方式将约0.5克的冰毒吸食完毕。

2、2020年1月底的一天16时许,吸毒人员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吴某某要购买500****,吴某某又通过微信联系了上家介休籍男****,双方约定500元购买约0.5克冰毒,交货地点定在介休紫光大厦附近。后刘某某与其男友张某某驾车(车牌号晋K****8)来到静升阳光小区与吴某某见面,刘某支付给吴某某500元现金。随后张某某驾车拉着刘某、吴某某前往介休紫光大厦附近,由吴某某下车与其上家孔某某交接冰毒,并支付给孔某某500元现金。吴某某购得冰毒后,又容留刘某某、张某某二人在其租住处一起使用家中自制的冰壶以烫吸方式将约0.5克的冰毒吸食完毕。

3、2020年1月底的一天16时许,吸毒人员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到吴计军要购买300****,吴某某再次通过微信联系了上家介休籍男****,双方约定300元购买约0.3克,交货地点定在介休紫光大厦附近。后刘某某与其男友张某某驾车(车牌号晋K****8)来到静升阳光小区与吴某某见面,见面后刘某某支付给吴某某300元现金。随后张某某驾车拉着刘某某、吴某某前往介休紫光大厦附近,由吴某某下车与其上家孔某某交接冰毒,并支付给孔某某300元现金。吴某某购得冰毒后,再次容留刘某某、张某某二人在其租住处一起使用家中自制的冰壶以烫吸方式将约0.3克的冰毒吸食完毕。

4、2020年2月9日17时许,吸毒人员郭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到吴某某让其帮忙购买100****,吴某某便通过微信联系了上家介休籍男****,双方约定1000元购买约1克冰毒,由出租车**将冰毒送到静升镇阳光小区附近交货。后郭某来到静升阳光小区与吴某某见面,见面后郭某某微信转账给吴某某1****,吴某某通过微信给孔某某转账1000元并通知孔****,孔某某便安排出租车(**真实身份不详,车牌号码不祥)将1克冰毒装到一烟盒内送到阳光小区外面电厂附近与吴某某交接冰毒。吴某某购得冰毒后,容留郭某某在其租住处(灵石县**镇**小区**)一起使用家中自制的冰壶以烫吸方式吸食约0.2克冰毒,后郭某某剩余0.8克冰毒带走,第二天郭某某独自一人在其家中将剩余冰毒吸食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 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之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燕一登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寿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 涉案款物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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