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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住昆明市晋宁县**镇**村委**村**号;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1年10月15日被晋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24日因被晋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1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日被石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1日03时许,民警在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酒店开展工作时,在该酒店**房间内当场抓获吸毒人员邬某某、代某某、杨某某、马某某、吴某某五人。经调查,**酒店**房间是吴某某名字登记开房,旅房费用是由吴某某付款。经审查,吴某某交待了2019年8月20日22时许,容留吸毒人员邬某某、代某某、杨某某、马某某在吴涛租住的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酒店**房间内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靓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电子卷宗(光碟壹张)、前科材料(散页柒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值班律师证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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