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8〕107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53********,汉族,文盲,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7月2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获取报酬,被告人吴某甲于2017年年初帮吴某乙在雷州市客路镇大温村看管地下“嗨场”,每个月工资1800元。在营业期间,吴某甲一共为“嗨场”服务四次,还为吸毒人员提供盘子等吸毒工具。于2017年6月15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在雷州市客路镇大温村地下嗨场包房里,发现陈某某、李某某、谢某某等共计18人吸食“K粉”等毒品,并在现场缴获吸毒工具瓷盘两个,瓷盘上面附有毒品粉末。经鉴定,缴获的毒品检见氯胺酮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和吸毒工具;2.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等;3.证人吴某丙、胡某某、蔡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光碟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帮助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8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公安案卷材料共8册,检察卷1册,光碟1张;

3.扣押的物品均保存在雷州市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