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8〕73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镇**村第*村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9日被岳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在自己位于岳阳县农业局对面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孙某某吸食毒品三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孙某某带着毒品冰毒和吸食毒品的工具吸壶来到吴某某家,闲聊了一会后两人采用水壶过滤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
2、2017年12月份,大概在第一次三四天之后的一天晚上大约10点钟左右,孙某某再次携带冰毒来到吴某某家,二人采用水壶过滤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3、2017年12月20日凌晨四五点钟,孙某某携带冰毒和吸毒工具独自来到吴某某家,二人采用水壶过滤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吸毒人员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宅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雄辉
2018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为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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