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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第*村民组,住岳阳县***镇**社区第*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9日被监视居住。2018年4月2日本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吴某某不在案,岳阳县人民法院将此案退回本院,并于2018年4月18日决定逮捕吴某某,2020年9月2日岳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8日再次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7年12月份在岳阳县荣家湾镇农业局对面的家中,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孙某某吸食毒品:

1、2017年12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吸毒人员孙某某带着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吸食毒品的吸壶来到吴某某的家里,在吴某某家客厅里,两人采用水壶过滤的方式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2、第一次容留孙某某吸食毒品后三四天的一天晚上大约10点钟左右,孙某某又来到了吴某某的家里,拿出自己带来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吸食毒品的吸壶,两人采用水壶过滤的方式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3、2017年12月20日凌晨四五点钟,孙某某带着毒品甲基苯丙胺和吸食毒品的吸壶来到了吴某某的家里,在她家客厅里,两人采用水壶过滤的方式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吸毒人员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宅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雄辉

检察官助理:刘丽芳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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