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2********,汉族,文盲,农民,云南省镇雄县人,现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路**小区“**宾馆”,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介绍卖淫女陆某某、赖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路**小区其开设的“**宾馆”内与嫖客胡某某、赵某某进行性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文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赖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容留、介绍二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 青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