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居住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号楼**单元**号。1995年12月因抢劫罪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发现漏罪,1996年10月15日因抢劫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4年6月9日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公安灞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公安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23时,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路东段道路拦截私家车辆,并对私家车司机罗某某进行纠缠和谩骂、撕咬,罗某某电话拨打110报警。纺织城派出所值班民警赶赴现场处置,吴某某不听民警劝说处置,继而对出警民警谩骂和撕咬,将民警警服撕破并咬伤民警颈部。经审查,吴某某对其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纺织城派出所情况说明、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值班接警记录、民警身份证明、释放证明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向某某、罗某某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闹事,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咬伤出警民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涤
2020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补充材料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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