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8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晚20时,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驾驶冀J3****黑色奔驰轿车从青县**路行驶至青县**街,在青县**街由南向北行驶回青县**小区家中,当行驶到**宾馆北约500米**街与**小区路口交汇处时,遇到青县交警大队民警检查酒驾,吴某某驾车变道逃避检查,并用车将执勤辅警付某某拖拽出约200米,导致付某某受伤,去医院救治。经鉴定,付某某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绍猛
检察官助理:李洪润
(院印)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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