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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镇**村**号,务农,无前科。2020年8月2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因多年前的生活矛盾,在**镇**村以撒纸钱、坐地不起的方式拦截曹某某的结婚车队。在众人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新娘的舅舅报警求助,之后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魏屯派出所指派民警到场处置。吴某某不听民警劝解,仍执意阻拦结婚车队,给结婚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为防止事态恶化,民警决定将吴某某强制带离至魏屯派出所。带离过程中,吴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用言辞侮辱民警和辅警,用脚踹民警康某某腿部,用手抓挠辅警刘某某胳膊,妨碍民警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报告、户籍证明信等;

2.证人孔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吴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梅

检察官助理:庞晓飞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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