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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92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7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9月15日19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内,辱骂、殴打执法民警王某甲、辅警张某某、辅警王某乙,经鉴定,上述三人均不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昊

检察官助理:王菲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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