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铁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2********,汉族,研究生文化,系**银行(上海)职员,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现住上海市杨浦区**路**号**单元**室。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于2020年5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8时1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背双肩包从本市轨道交通十号线新江湾城站近2号口安检处进站时拒不接受安检,被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延吉中路站治安派出所民警被害人蒋某某拦下并进行身份盘查时仍欲强行进站,后在蒋某某和车站安保人员劝说下,被告人吴某某才将双肩包通过安检仪器进行安检。安检结束后,被告人吴某某不顾蒋某某阻拦,将蒋某某推倒在地后强行进站,造成蒋某某左膝关节损伤。经上海**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蒋某某构成轻微伤;本次左膝关节损伤以遭受本次外力作用为主要因素,2017年滑膜炎为次要因素。
被告人吴某某于案发当日被安保人员阻拦并带回安检处,后被增援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办理取保候审,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吴某某的到案情况。
2.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王某某、俞某某的证言、视听资料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录像、监控录像截图,证实被告人吴某某拒不配合安检及盘查工作并将执法民警蒋某某推倒的经过;另证实蒋某某日常工作中的身体情况。
3.鉴定意见上海**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书证刑事摄影件、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验伤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证实蒋某某的损伤情况及成因。
4.书证在职证明,证实民警蒋某某系在职民警。
5.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的主体身份情况。
6.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对妨害公务犯罪行为及主观故意均予以否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邵金明
检察官助理:王宇璇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990184****。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二张,补充材料。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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