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龙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 ,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81********,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龙江县**店**,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道街**家属楼**路**号,户籍地黑龙江省龙江县公安局**派出所,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因龙江县**文体礼品店在店外摆放物品,龙江县综合执法大队向该店下发了整改通知书。2019年9月6日,因该店仍未整改,在龙江县综合执法大队准备扣押店外摆放的物品时与经营者于某某发生争吵,其丈夫被告人吴某某迅速返回店铺手持2把水果刀冲出店铺,先用拳头怼了一名执法人,随后用右手举起水果刀想要捅刺时,综合执法大队人员上前抢夺吴某某手持的刀具,在抢夺的过程中执法人员陈某某左手食指被刀具划伤,王某某头部擦伤。
经侦查,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9月9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扣押决定书、责令整改通知书、谅解书等;
2.证人田某某、王某某、魏某某、颜某某、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照片;
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使用暴力攻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洪滨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龙江县**道街**家属楼**路**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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