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一部刑诉〔2020〕Z16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31988********,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扎兰屯市**镇**队,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阿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阿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9时许,阿某某**镇派出所接到任某某的报警。接警后,该所民警黄某某、徐某某出警到大黑信子村牛场进行调解纠纷工作。在此过程中,与纠纷无关的被告人吴某某酒后乘车来到现场,干扰民警的正常调解工作。民警让其离开,吴某某拒不离开,与民警发生撕扯。民警欲对吴某某进行控制,吴某某拒不配合,并有击打、脚踹及辱骂民警的行为。此后,民警黄某某请求支援,支援民警到达后现场后将吴某某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信息、吴某某书写的《悔过书》;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徐某某、迟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迟某某提供的阿某某复兴镇大黑信子村养牛场院内监控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人民警察正在执行公务,对其进行殴打和辱骂,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俊龙
检察官助理:王重阳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阿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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