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妨害公务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案由贵阳市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报警称其与父亲在清镇市犁倭镇岩脚村歪头组的家中发生纠纷需要派出所处理。犁倭镇派出所接警后,民警王某甲、辅警王某乙等人赶到现场。在处警过程中,王某乙发现吴某某胸前内包里有一把匕首,遂准备没收,被吴某某阻拦。后王某甲、辅警王某乙强行没收吴某某随身携带匕首,并准备以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控制吴某某,带至派出所处理,遭到吴某某强烈反抗。吴某某用右手勒住辅警王某乙的脖子,并将其拖甩在地,暴力妨害执法。经清镇市中医医院诊断,王某乙头部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暴力妨害人民警察执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磊

                                                                   检察官助理:谢卓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证人名单见卷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