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柱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50********,苗族,初中文化,天柱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贵州省天柱县**街道**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4日被天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4日,贵州省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为防控疫情,天柱县**街道2020年2月10日根据省、州、县相关文件要求和工作安排,成立防控小组,设置疫情防控临时卡点,抽调人员对卡点进行值守,对辖区实行网格化封闭管理,规定进出人员要登记、出示身份证、扫健康码、测量体温、戴口罩、车辆只准出不准进。
2020年03月07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自己的白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回家,经过天柱县**街道**疫情防控卡点时,工作人员告知其车辆“只准出不准进”,吴某某不听劝阻两次自行拉开卡点拦网想要开车进入卡点,在被工作人员阻止后,强行驾驶其白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暴力闯卡,压坏卡点提示牌。后疫情防控卡点工作人员杨某某上前拉住吴某某三轮车要求其停车,吴某某未听其劝阻继续驾车前行,并无视杨某某安全,驾车将杨某某拖行七、八米,后因杨某某担心受伤而放弃阻止,吴某某驾车离开。吴某某驾车暴力闯卡,损毁卡点告示牌,严重的影响了疫情卡点工作的开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5.现场监控视频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防疫期间暴力闯卡、妨害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2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德锰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天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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