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93********,达斡尔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镇**村,现住莫旗**镇**小区**号楼**楼**侧,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4月7日被莫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莫旗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4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莫旗看守所。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晚21时5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与家人敖某甲、敖某乙、敖某丙、孟某甲同杜某某在纳景名都小区内名都烧烤吃饭时因琐事与杜某某发生进而厮打,后吴某某去厨拿菜刀出被在场人员阻拦。因厮打期间,名都烧烤经营者沙某某报警。莫旗公安局尼尔基第三派出所接警后由民警王某某、陈某某、辅警孟某乙、武某某四人出警赶到现场。到达现场执法过程中辅警孟某乙上前了解情况时,被被告人吴某某上前踹倒,后吴某某被出警的警察控制,在将吴某某强制传唤至莫旗尼尔基镇第三派出所过程中,吴某某不顾警察劝诫将警车后排两侧窗户踹碎、警车门框踹变形。经鉴定,被损坏的警用车辆左后车门、右后车门、左后车窗玻璃、右后车窗玻璃、左后玻璃导向槽、右后车窗玻璃导向槽价值人民币2820元。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4月6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对正在依法执法的警察进行殴打,并对执法车辆进行损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媛
检察官助理:尤勇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莫旗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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